监察机关复审、复核工作程序
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,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;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,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。
复审、复核期间,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。复核机关经审查,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,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推荐文章
- 2021-07-06关于干部任前公示的公告
- 2023-10-13宁县:岗前廉政谈话铸造忠诚警魂
- 2024-11-019月,甘肃通报典型问题37起……
- 2024-08-30巡察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
- 2023-12-19中共宁县纪委 宁县监察委 关于5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典型案例的通报
- 2024-11-15宁县:严查严治向酒驾醉驾顽疾“亮剑”
- 2023-08-03关于受理乡村振兴领域兜底保障政策 落实信访投诉举报的公告
- 2024-08-28开展应急演练 强化信访安全保障
- 2022-07-06关于党员干部酒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
- 2024-11-13宁县:用心用情守护“校园餐”安全